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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520元/月
根据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》第三章第十六条“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”规定,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相应调整为1520元。省直各单位、中央驻肥各单位:根据《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2015〕57号)要求,合肥市区工资标准调整为1520元/月。根据《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》第三章第十六条“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”规定,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相应调整为1520元,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计算,最低缴存额为152元(单位和个人均按缴存额基数下限*5%比例计算),比之前的缴存额126元提高了26元。




